(一)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应依据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变更事宜;
名称变更,会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书,经登记管理机关研究同意后,开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预核通知书》。
(1)申请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等;
(2)申请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后15日内,备齐变更登记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换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二)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申办材料
社会团体应提交一式三份材料。办结后,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各存档一份。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证书正、副本。
* 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和住所发生变化,还应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出具住所使用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