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2、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二)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三)申办材料
社会团体应提交一式三份材料。办结后,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原社会团体负责人各存档一份。
1、社团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
申请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认可清算结果,明确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
清算报告书应由清算小组成员共同签名。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财务凭证。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证书正、副本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