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换届要求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依据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社会团体到届时须组织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换届,应提前7日将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总结、章程修改草案、负责人变动情况、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等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2、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15日内,备齐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4、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社会团体换届如有变更事项,参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指南》办理;社会团体换届如无变更事项、提前或延期换届,直接到民间组织管理局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颁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三)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申办材料
社会团体应提交一式三份材料。办结后,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各存档一份。
1、社会团体换届
(1)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上一届财务审计报告;
(2)《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备案表》;
(3)新一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新一届《社会团体单位(个人)会员名册》;
按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的顺序排列。单位会员应注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企业还应注明注册资本、从业人员、产值或营业额和纳税额等;个人会员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社会团体内职务及联系电话。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社会团体提前或延期换届
(1)《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