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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公开审批内容一览表

日期:2012-12-20 00:00:00 浏览: 次

基金会公开审批内容一览表(表一)

审批项目

审批依据

申报条件

材料目录

(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窗口

权限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  申请书;

2、  章程草案;

3、  验资证明(由法定的社会会计事务所出具)和住所证明;

4、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1、发起人向民政部门咨询;

2、发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

3、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4、民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5、向民政部门备案印章样式、银行帐号。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条例》规定6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登记费每件90元;

3、登记证套工本费每件25元;

4、公告费按报刊提供的价格代收代支。(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未予授权

 

二、基金会名称变更

 

《基金会管理条例》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2、名称变更申请书;

3、名称变更理由;

4、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签字);

5、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6、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盖章)。

1、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向民政部门申请;

3、民政部门同意变更的、换发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4、向民政部门备案印章样式、银行帐号。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决定。

1、变更费每件40元;2、公告费按报刊提供的价格代收代支。(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决定受理

基金会公开审批内容一览表(表二)

审批项目

审批依据

申报条件

材料目录

(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窗口

权限

三、基金会住所变更

 

《基金会管理条例》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2、住所变更申请书;

3、住所证明;

4、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签字);

5、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6、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盖章)。

1、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向民政部门申请;

3、民政部门同意变更的、换发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决定。

1、变更费每件40元;2、公告费按报刊提供的价格代收代支。(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直接报签

四、基金会原始基金变更

 

《基金会管理条例》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2、原始基金变更申请书;

3、验资证明(由法定的社会会计事务所出具);

4、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签字);

5、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6、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盖章)。

1、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向民政部门申请;

3、民政部门同意变更的、换发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决定。

1、变更费每件40元;2、公告费按报刊提供的价格代收代支。(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决定受理

五、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

 

《基金会管理条例》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2、法人变更申请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

4、财务审计报告(由法定的社会会计事务所出具);

5、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签字);

6、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盖章)。

1、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向民政部门申请;

3、民政部门同意变更的、换发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决定。

1、变更费每件40元;2、公告费按报刊提供的价格代收代支。(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决定受理

基金会公开审批内容一览表(表三)

审批项目

审批依据

申报条件

材料目录

(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窗口

权限

六、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

分支机构是基金会为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科学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

1、分支机构登记事项表;

2、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

3、住所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1、向民政部门申请;

2、民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条例》规定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费每件40元,申请费每件10元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51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244号。

决定受理

七、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

代表机构是基金会在会址以外某行政区域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从事活动、承办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机构。

1、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2、代表机构申请书;

3、住所证明;

4、代表机构负责人简历。

1、向民政部门申请;

2、民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条例》规定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费每件40元,申请费每件10元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51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244号。

决定受理

基金会公开审批内容一览表(表四)

审批项目

审批依据

申报条件

材料目录

(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窗口

权限

 

八、基金会注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

4、清算报告书;

5、领取(下载)并填写基金会注销登记表。

1、基金会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文

3、民政部门同意注销的批复

1、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

2、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4、民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告费按报刊提供的价格代收代支

决定受理